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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

Technology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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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將技術由一方傳給另一方,使技術接受者能應用所接受的技術知識,處理所面臨的問題程序,即由技術提供者透過簽訂技術移轉合約方式,根據約定提供技術、機器設備、技術資料、製程資料或其他資訊服務給技術接受者,使技術接受者能夠據以實施該等技術。

    要件:

    (1)已開發的技術(專利、know-how、著作權等等)。

    (2)知識由一方移轉至另一方。

    (3)明訂雙方權益的契約。

    (4)學校依規定分配收益予技術發明人,發明人的任職單位可取得技轉收益。

    先期技轉金免繳營業稅(免稅具要件)。由於尚未有研發成果、或將來研發成果有可能不如預期,(該授權金或讓與金於合作機構、企業解除、終止契約或退出,不予退還),且研發成果未歸屬合作機構或企業,則非課稅範圍。

    是的。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所取得的授權金、讓與金,係研究成果產出再運用所產生的收入,須繳交營業稅。先期技轉金免繳營業稅(免稅具要件)。

    是的。

    研發成果來自國科會補助計畫,均應將成果依其所屬計畫登錄於STRIKE系統。

    先期出資參與本院合作研發之院外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欲運用該計畫所獲致之成果時,可向合作所屬單位,提出申請,並由創作發明人及所屬主管單位,專案簽陳,檢附「技術移轉申請意願書」及「技術自評表」,加會各業管單位後,陳院長核示。

    奉院長核准技術移轉之先期出資院外機構,得不經公告及評選作業,逕行由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協同 技轉組法律顧問進行合約議訂,專案簽陳,並檢附合約書及相關資料,加會各業管單位後,經陳 院長核示用印後,依合約內容辦理技術移轉事宜。

    授權金(或稱簽約金、技術使用費、研發獎金或獎勵金)等,不論雙方實際使用名稱為何,係指本院將研發成果或專利,經授權移轉院外機構實施,所獲取之第一階段收益而言。

    權利金(或稱衍生利益金),係指本院研發成果技術經有償授權移轉實施後,院外機構據以運用於產品化或商品化上市後,按該產品銷售總所得依合約內容,每月、季、年支付本院之一定比例收益而言。

    授權金及權利金之金額與比例之訂定,應依該項研究成果佔計畫整體產出成果之比重加權計算,其金額與比例得由創作發明人或技術所屬單位,會同技轉組等業管單位訂定之。

    履約保證金應依研發成果技術之獨占性、授權方式及未來開發規模及衍生利益訂定,並於雙方簽訂契約時,繳付本院,每案不得低於授權金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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