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外機構出資,向本院提出申請合作研究發展(醫療、醫藥、醫研技術與醫療資訊等)計畫,本院得以人力、技術、設備(施)、專利權、著作權與其他有形及無形等資產為對價辦理,以協助院外機構突破醫研技術及增進本院營運績效之研究發展計畫。
請參照臺中榮民總醫院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與研發成果管理要點(第四版)
本院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得檢陳單位需求及產官學合作可行性與預期效益等相關資料,專案簽陳,並加會技轉中心、主計室及政風室等業管單位後,陳 院長核示。經 院長核示「原則同意」,經 院長核示「原則同意」之產官學合作計畫案,由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負責、各業管單位配合與院外機構,進行研究計畫及契約合意,必要時得協請法律顧問或律師共同參與。
契約修訂完成用印後,廠商經費匯入院內後。